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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才住房补助暂行办法
www.honglian.org   2012-03-12   点击:4015【】【】【来源:弘连教育】【加入收藏】【打印文章】 【关 闭
市委〔2011〕15号
中共上虞市委   上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上虞市人才住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市人才住房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虞市委员会
上虞市人民政府
2011212
 
 
 
 
 
上虞市人才住房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加快人才集聚,提高人才生活质量,鼓励人才创业创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市工业、农业、服务业企业人才(房地产业、金融业及国有集体企业除外)。住房补助方式分购房补助和租房补助两类。我市事业单位按《上虞市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紧缺型人才暂行办法》引进的非上虞籍高层次紧缺型人才,列入人才租房补助政策享受范围。
第三条 人才住房补助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住房补助的受理、审核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四条 人才住房补助对象按学历、技术职务、社会认可度和贡献等情况,依次划分为六个类别:
1、第一类人才:对本市产业结构优化提升、整合带动具有较大引领和推动作用的领军型人才,列入国家、省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2、第二类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人才或拥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列入省级重点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省级创新团队带头人、地(市)级海外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绍兴市高级专家。
3、第三类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或拥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高级技师)人才,列入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的人才,绍兴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创新团队带头人。
4、第四类人才:列入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的人才,上虞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5、第五类人才:上虞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6、第六类人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人才住房补助对象要求在我市企业工作并签约工作时间在三年以上(购房补助对象要求在虞企业工作时间满一年)、年龄在60周岁以下,本人及配偶在我市均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政府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及批地建房,且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工伤保险的在人员。企业法人代表、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和配偶不列入补助范围(经认定属上虞市外引进的高层次创业人才除外)。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购房补助:第一至第五类人才实行购房补助,在上虞新购商品住房时,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人民币,若夫妻双方同时符合补助条件的,其中一方减半进行补助。第一类人才购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支出,其他四类人才购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一半的方式筹取。
第七条 租房补助:第一至六类人才在上虞市内无个人房产(原拥有个人房产转移给他人的视作拥有个人房产),在百官街道、曹娥街道范围内租住商品住房的(直系亲属拥有的商品住房除外),分别按每2000元、1000元、800元、600元、500元、400元人民币标准补助;在其他区域租住商品住房的,分别按上述标准的60%补助。租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支出,鼓励企业在财政补助资金以外对人才租房进行补助。
第八条 购房补助和租房补助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人才住房补助对象确定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个人提出申请,填写《上虞市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申请表》(附1)或《上虞市人才住房租赁货币化补助申请表》(附2)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核实汇总后报所在乡镇(街道、两区)或相关主管部门。
2、初审。乡镇(街道、两区)或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复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补助资格条件、各种证件的真伪等进行复审。
4、公示。复审符合条件的人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相关网站和人选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5、审批。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研究确定人才住房补助对象人选和类别。
6、拨付。人才租房补助资金按市人才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办理,并由乡镇(街道、两区)或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发放。人才购房补助资金由补助对象在购房时申请提取。
第十条   设立人才购房补助对象个人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存入补助资金,个人财政专户委托市财政局进行管理。补助对象在上虞新购商品住房时,填写《上虞市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对象个人财政专户资金申领表》(附3),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若新购房所需资金超过个人财政专户资金额度的,可全额申请发放个人财政专户资金;若新购房所需资金少于个人财政专户资金额度的,按新购房所需资金额度发放购房补助资金,个人财政专户多余资金由市财政回收。
第十一条 购房补助对象设立个人财政专户后到上虞市外单位工作的,取消个人财政专户,个人财政专户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二条 人才住房补助对象每年申请和确定一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一般安排在每年10月份接受申请和审核工作。
 
第五章   限制措施
 
第十三条 享受购房补助的人才所购住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起5年内限制转让。市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时,须在权证上注明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政策享受对象,五年内限制转让等字样。
第十四条 人才购房补助政策享受对象购房后未在上虞市内企业工作满五年的,根据实际工作年限按比例退回市财政购房补助资金后,所购房屋可自由处置。
第十五条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等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人才办批准后,允许办理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房屋登记部门在附记栏中注明交易原因、批准部门及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用人单位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监管,对人才租房真实性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补助的,一经发现,全额收回住房补助款,所在企业的所有人才两年内停止享受人才住房补助政策。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已列入购房货币化补助对象但尚未领取购房货币化补助资金的人才,在用人单位按新标准补缴配套补助资金后,允许按新标准享受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上虞市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市委200836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人才工作  住房补助  办法  通知
中共上虞市委办公室                                        共印 6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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