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从公示之日算起。
2.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嵊州市卫生健康局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
3.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4.受理电话:0575—8333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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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公网安备 330604020012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