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示内容:
2.公示时间从2018年11月16日起到11月27日止。
3.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反映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4.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签署真实姓名。
浙公网安备 33060402001204号